Article 31

In force

供电企业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服务和投诉电话,为用户提供用电业务咨询、查询和报修服务,受理用户投诉。

供电企业受理报修业务后,应当迅速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一小时,农村地区不超过二小时,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四小时。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并尽快到达现场。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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