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43In force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职工行使追偿权。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