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投资计划,管理和使用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

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