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9In force鼓励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对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对区内其他建(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升级改造。对金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更新改造任务的建设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开埠区的保护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4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