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开埠区内的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不能维修使用的,不得出租;已经出租的,应当终止租赁关系,承租人应当付清已租住期的租金并及时迁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