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开埠区内建(构)筑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维护、修缮建(构)筑物,市人民政府或者金平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助。在征得保护责任人同意后,金平区人民政府可以代为维护、修缮。

保护责任人无维护、修缮能力的,金平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收购、置换产权、承租以及协商代为保护等方式予以维护、修缮。

保护责任人有维护、修缮能力而不维护、修缮的,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维护、修缮等保护责任。保护责任人逾期不履行维护、修缮等保护责任且建(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金平区人民政府可以代为抢救性修缮。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