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工作需要的可以设一名专职副主席。主席、副主席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专职主席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日常工作,接受代表和选民的监督,应邀列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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