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15
- In force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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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州)长、副市(州)长,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选举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个别副市(州)长、副县(市、区)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研究(信访)室主任、副主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