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加强在职干部职工双语学习和培训。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公章、牌匾、公文头,县城、乡镇主要街道、公用设施、交通标记、商铺等的名称,各类广告、宣传资料等应当规范使用藏(蒙古)汉两种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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