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对教育救助对象,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分别给予下列救助:
(一)对接受学前教育的救助对象予以资助。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免收住宿费。
(三)对普通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对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免收学费。
(四)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提供临时困难补助、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地实际,增加教育救助的具体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