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受灾人员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受灾人员救助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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