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研究、宣传、教育、展演展示和资料实物的征集收购等。
省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