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完整、特色鲜明、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可以申请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申请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可以联合申报。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因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影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由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