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条例/Chapter 2 内容和程序Article 15In force专项工作评议应当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评议意见送交被评议单位。被评议单位接到评议意见后,在三个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重大、疑难的问题至迟不超过六个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检查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其加大整改力度。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