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常务委员会每年执法检查的项目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发现的突出的执法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执法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执法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的执法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集中反映的执法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执法问题。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进行执法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