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提供有关说明,并于当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或者基本建设资金需要调增百分之十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有关说明送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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