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2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Article 13Amended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涉及一个部门工作的可以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