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2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Article 11Amended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将视察、专项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