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使用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市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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