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邮政企业应当至迟在正式停业前三日向社会公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办理邮政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