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Article 4In force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