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Article 17In force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向社会公示。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