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批准文件;
(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结构计算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大型的或者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基础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可以先行审查,审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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