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在辽河保护区内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的,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辽河保护区内爆破、钻探、打井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盗采矿石、河砂(土)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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