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程、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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