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进行防雷减灾安全评价的;
(二)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但不进行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
(三)在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上擅自安装可能引发雷击的附着物或者其他导电体,未依法采取雷电防护措施的;
(四)在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雷电防护工程所使用的气象资料未经当地气象机构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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