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

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雷电防护工程,是指防直击雷、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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