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Chapter 2 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Article 15In force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档案材料。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管理部门或者城建档案馆(室)移交。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