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络建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托、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本辖区老年人信息档案,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和倡导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将其闲置的厂房、房屋、场地、设施用于老年人活动或者养老服务。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通讯企业为独居老年人家庭安装紧急救援呼叫服务系统,并为贫困老年人减免相关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