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考试、竞赛、就业、参加先进评选、乘坐交通工具、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户籍在本省的民办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以在其学校所在地参加高中入学考试、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参加统一考试时,在收费及有关组织管理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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