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纸屑、果皮、杂物;

(二)携带宠物进入景区;

(三)放牧、饲养家禽家畜或者兴建养殖场所(村民居民零星圈养除外);

(四)排放废气,倾倒废水、固体废物;

(五)在禁火区、禁火期内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野炊或者其他带火作业;

(六)在不可移动文物、林木上题刻;

(七)经营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项目;

(八)捕杀和伤害野生动物,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九)设置垃圾堆积场;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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