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Article 20In force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在其经营网页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的。(二)未按规定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