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或者责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中介组织办理资质许可、登记手续,或者应当为中介组织办理上述手续而不予办理的;

(二)要求当事人接受指定的中介组织服务的;

(三)要求中介组织为其无偿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收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公开的;

(五)未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或者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查处的;

(六)谋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