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Chapter 4 信用管理Article 27In force对信用优良的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有失信行为的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并视其情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信用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或者依法对其从事中介业务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