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Article 62Amended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询问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9Article 6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