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领。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和审核等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票据安全。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的,执收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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