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范围、期限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征、缓征、免征。

因特殊情况需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执收单位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征收的非税收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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