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许可事项、许可程序和许可结果;

(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对建筑、交通、水电、农田等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四)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等应当依法实行评估、招标、拍卖;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评估、使用、转让进行审计监督;

(六)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政预决算、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预防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七)规范政策采购程序,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

(八)加强对重点行业、部门以及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环节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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