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注重效益、适度超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与国家公路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公路规划批准后,除涉及国防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