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落实,致使发生职务犯罪的;

(二)拒不采纳整改建议进行整改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监察、检察等职能机关开展工作的;

(四)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举报人,致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

(六)对举报不受理、不处理的;

(七)发现本单位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不查处、不移送或者隐瞒不报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

(九)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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