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及依法成立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和从事法律援助的志愿者。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