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房村民应当依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房村民持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委员会意见、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所在乡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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