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气象主管机构、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二)出具虚假论证报告或者书面评审意见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