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再作书面或口头答复。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9,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