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以直接予以注销登记:

(一)申报不实,骗取房屋产权证书的;

(二)涂改房屋产权证书的;

(三)产权人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房屋依法发生强制性转移,原产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按前款规定直接予以注销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回房屋产权证书;当事人在限期内缴回房屋产权证书的,经核实后,发给注销凭证;当事人未在限期内缴回房屋产权证书的,登记部门可登报公告该房屋产权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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