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推进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有计划地进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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