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人民调解员一般由本村、街道、社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村(牧)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可以兼任人民调解员。
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
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