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Repealed

动用民兵武器弹药的批准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担负战备执勤、社会治安勤务需动用民兵武器弹药的,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申请,经军分区审核后,报省军区批准;

(二)民兵军事训练需动用民兵武器弹药的,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批准,报军分区备案;

(三)民兵应急分队执行任务需动用民兵武器弹药的,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准,报上一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备案;

(四)除兽害需动用民兵武器弹药的,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提出,经军分区审查,报省军区批准;

(五)紧急情况下需动用民兵武器弹药的,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向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告。

民兵武器弹药的发放,应当严格登记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安全。执行任务完毕,应当及时清点,上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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