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四)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

(五)授予荣誉公民、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审判涉嫌刑事犯罪的本级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本级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七)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八)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九)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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