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三)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四)本级各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情况;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六)政府性基金的使用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管理情况;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八)本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